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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0

司法講堂《判決之後》  司法講堂《判決之後》

 

時間:2019年11月10日(日)18:36 - 19:10

地點:台北信義威秀影城

講者: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女性影展策展人│ 羅珮嘉

文字記錄:陳宏瑋

攝影:留榮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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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珮嘉:基本上我對家暴電影不陌生,我自己身為家暴目睹兒,有很多場景是感同身受的。即便我看過很多家暴電影,《判決之後》在電影形式上也好,或者是一些作者觀點導演要談的東西也好,我覺得是很鮮明的。尤其看了兩個小時這麼冗長、僵化的行政官僚作業。整個訴訟的結果。我相信大家可以感受個案面臨的現實的無奈。很多東西...流程就是這樣。

 

我先講一點從電影看到的觀察,然後我們就交給謝廳長(謝靜慧)補充司法專業的部分。補充完之後,就開放QA,大家要搶要快,因為我個人有非常多的問題要問廳長(謝靜慧),我先留給你們,你們先問之後,我再來看狀況。

 

我想電影手法上是有趣的,大家知道曼多薩(Brillante Mendoza)嗎?他其實是2012金馬影展的焦點影人。這位年輕導演雷蒙里貝古特列茲,我簡稱他叫雷蒙。雷蒙導演承襲了曼多薩的風格,他們都對於菲律賓社會寫實面、政治面、法律面都會有很多關懷。本片攝影師其實也拍過很多曼多薩作品,所以你看到的很多大量手持鏡頭,不管是場面調度跟拍也好,甚至對內心戲鋪陳,空間設定來講,都是不陌生的部分。這位攝影師有一種習慣,他在跟拍時會稍微慢半拍,好像跟不上,那是一種故意手法,讓觀眾感覺到這事情控制不了、無法駕馭,好像out of control。但《判決之後》吸引我們的是整個訴訟過程,我們看到一個菲律賓的官僚現象。

 

曼多薩是這部片監製,雷蒙在曼多薩的指導之下,他還是有走出一條路,他要談的家暴議題其實是他跟一個女性聊過,那位女性面臨到一個家暴訴訟案件,他就感嘆菲律賓司法制度其實對家暴、兩性之間有很多不平等的現象,廳長(謝靜慧)等下會幫我們補充很多這個部分。雷蒙有講出一個觀點,他說家暴議題是菲律賓最普遍的暴力狀態。說真的啦,家暴議題是全球化的問題,也不是只有菲律賓,包含台灣,甚至在兩性平權先進的北歐,家暴議題還是層出不窮,所以我們必須把它拿回來檢查臺灣的狀態是怎麼樣。

 

當然家暴議題只是電影其中一部分。整個讓我大開眼界的是,訴訟裡面不只是加害者、跟受害者之間狀態,還有那些包含旁人、法官、律師們,這些總總跡象讓我覺得不可思議。尤其是那個空間,那個訴訟空間,還有不同案子的人會在那邊旁聽。台灣應該不是這樣狀態?

 

當然還有幾個很鮮明的,像是劇中的律師一直在要錢,打一個官司的經費很高,這就好像我們講說官司跟醫院是有錢人才能去的地方,然後加害者沒錢的時候只好就換另外一個。然後呢,我覺得很有趣就是,在這個冗長的過程裡面,法官判決是一個滿有趣的狀態,這個真的是我不能理解的部分。

 

我特別想先先補充的是,我覺得主角這位女性受害者,她基本上是非常勇敢。為什麼要這樣講,因為在家暴案件裡面的受害者,基本上選擇沈默的不是少數,會選擇勇敢站出來去控告你的親密愛人的,少之又少。你們知道為什麼?就我過去討論到,可以想到太多原因,比方說女性,我們不要說女性,受暴者很多時候也可能是男性。當受暴者經濟不獨立的時候,他怎麼付這個律師費,怎麼去承擔冗長的官司。然後你還要面對親密愛人,你會受到持續性的威脅,打完之後的威脅、恐嚇,或者是打完之後的親密對待。例如:「我下次不會了」,接著來個親親抱抱,這是很多情況下可能會發生的。

 

我作為一個家暴目睹兒,我小時候承受的,比方說鄰居好、旁人也好、老師也好,看我們的眼光,基本上歧視或冷漠大於去協助,這也是我經歷到一些奇妙的處境。當然還有很多方面可以討論,比方說社會觀感之下,很多人都想要維持那個幸福的模樣,可能是為了小孩好。我記得在紀錄片《日常對話》,黃惠偵導演就跟她的媽媽T媽說:「你可以對大眾出櫃,你為什麼沒有辦法對大眾說你被家暴。」她就很簡單說:「怎麼可以跟別人說被打,丟臉!(臺語)」這是我們普遍遇到的,你真的受到家暴,願意會站出來的比例實在太低了。

 

這部電影裡面有一個很鮮明的角色,就是那個加害者的媽媽。我覺得她在這部片是演得最好的一個,她了解她的兒子,她曾說很強烈的一句話:「你就跟你爸爸一樣。」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猜測,她其實也是一個受到暴力對待的受害者。可是她最後還是選擇保護的加害者小孩。她經歷那麼多的折磨,也是滿讓我心疼。

 

還有一個角色,對我來說最心疼,因為很多是我小時候就感受到,就是那個孩子,她要經歷過那些暴力。我過去比較沒有經歷到的是訴訟的過程。我小時候在面對這樣的情況,心裡只有兩個想法:一個就是非常恐懼媽媽死掉,第二個就是非常恐懼爸爸坐牢。那是我每天非常大的恐慌。所以我覺得這個小孩演技部分,處理太棒了,她面對法律審問的時候,那種又擔心自己、又困惑的狀態。她怎麼去面對怎樣是對爸爸或媽媽好的。這個等一下,我很多想要問廳長(謝靜慧)臺灣對於這種兒少,面對家暴問題是怎麼處理?很多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補充,現在我們先請謝廳長(謝靜慧)來聊一聊。

 

廳長(謝靜慧):謝謝策展人珮嘉開場,也謝謝大家今天下午共同觀賞這部《判決之後》。我相信這部片不同背景可能有不同關注點。我想先從我今天的角色,利用一點時間談談,我看到的幾個面向。

 

這部片很適合去做跟司法相關的教學使用,因為有太多點可以來談,不過我覺得說,第一點可以要提到,菲律賓跟臺灣在對於處理家庭暴力議題有什麼不同的社會文化,包括經濟面向。臺灣媒體曾報導過菲律賓的離婚法,其實在菲律賓受到嚴重家暴是不能請求離婚的,這跟臺灣不一樣。菲律賓基本是天主教國家,除了有少數穆斯林,他們有穆斯林家庭法,他們有特別的離婚事由,不然即便你受到嚴重家暴也是不能請求離婚的。最大的原因是為了孩子,你不能離婚。他們可以要求分居,這個分居的期間可能就是受害的媽媽回到自己家裡,可是這不是法律制度上的分居。這些年來菲律賓一直都有團體,甚至是眾議院透過立法,想要把離婚制度引進菲律賓。

 

菲律賓現在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請求離婚,一種是精神喪失。所以現在菲律賓有錢人,他可以去找心理專家證明心理是有問題的,可以用這種方式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第二,就是對方感染性病。大概是這兩個理由,就我所了解的。

 

那臺灣呢,我們在1998年就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距今已經超過20年了,臺灣在家庭暴力議題,就像剛剛珮嘉說的,我們走過很多辛苦的路,既使在今天家暴法通過這麼多年,我想在臺灣每個角落,不能夠說沒有家庭暴力,還有很多家庭暴力等待解決。但是至少在臺灣,只要在臺灣遇到家庭暴力,我們已經有113專線,可以讓每一個孩子,包括說受暴婦女或是男性去請求協助處理。

 

我們現在大概有三種保護令:一種叫作「緊急保護令」,就像剛剛電影的情況,這麼嚴重的時候,警察就可以幫忙聲請一個緊急的保護令。法院收到這樣聲請之後,要在四個小時內,不開庭就要審酌發出保護令,也可以聲請「暫時保護令」,再來就是「通常保護令」。保護令期間原則上是兩年,就像電影裡面其實檢察官有跟女主角說,她可以向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在臺灣,我們家暴法就是保護令裡面有十二款項,不只是可以聲請遠離。

 

電影裡面第二個讓我注意到的是,司法到底為當事人可以做什麼。在電影裡,法官桌面案卷非常多,檢察官也是。你會看到整個司法系統處理的問題,它是不是能夠有效地去面對一個家庭當中有幼童的暴力事件,它會如何去因應。

 

如果以剛剛電影場景移到臺灣來說,這對夫妻最需要的,大概就是爸爸參加加害人處遇計畫。剛剛女主角提到丈夫喝了酒就像魔鬼,我想臺灣很多家暴事件,加害人可能不喝酒的時候是一個好爸爸、好先生,喝了酒就會變成另一個人。這時候就需要加害人處遇計畫。在臺灣,法院就會命加害人參加處遇計畫評估,會由社工、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去評估這個先生需要什麼的處遇計畫,而且命他在一定期間要完成。這中間就必須要讓先生去理解,如果你是這麼愛小孩,你就要改變。電影中,爸爸非常愛女兒,小孩對爸爸也想要接近,跟他保持一定親情聯繫,所以這個時候,我們看到菲律賓司法系統怎麼去回應社會問題。

 

電影裡有一個場景,我印象很深刻,被告他說我完全聽不懂,像是一個somebody,自己卻是一個被起訴的人。這讓我思考,司法到底能不能夠真實地去回應每一個個案當事人的處境。還有那個孩子,在臺灣我們針對目睹暴力的兒童,會有社工去評估目睹暴力兒需要什麼協助,要心理諮商或是父母親子做教育。我希望大家從電影中了解到臺灣的司法系統,我們如何面臨家庭暴力事件。

 

電影有一部分是講律師費用的問題。這幾年來,臺灣關於菲律賓報導,不管是離婚法或是很多訴訟。都變成有錢人才能向法院取得希望的判決結果。我們在電影可以看到,高額費用的律師最後沒有拿到錢,他甚至就當場遺棄。這個部分看到資本主義之下,法律扶助的重要性。所以電影中有法律扶助律師馬上接手,非常盡責為當事人進行辯護。以上大概是我可以先做補充的。

 

司法講堂《判決之後》  司法講堂《判決之後》

 

羅珮嘉:有人想要發問嗎?

 

觀眾A:你好,針對我們國家的司法實務上家暴法,這些限制的十二項的「騷擾」,我一直存有困惑。我曾經在第一線工作,常遇到當事人提出保護令指控對方騷擾。這個騷擾的range其實很寬廣。我就遇到過,不開門說騷擾我,或者是他對我大聲是騷擾我。對我而言,這是困惑的。再來是我在第一線常覺得保護令被濫用,在審酌上或開保護令上是不有一些機制待改善,我們常看到夫妻雙方在半年內行使六次保護令把先生帶走,我明明看到是她在家暴她的先生,我跟同事都覺得怎麼會這樣。那在保護令審酌有一個什麼認定機制呢?這是我的問題,謝謝。

 

 

廳長(謝靜慧):家暴法裡頭對什麼是騷擾,它絕對不是一方當事人認為是就是,但他可以向法院聲請時,可以主張這是騷擾行為。我記得家暴法在名詞定義的部分,有寫什麼叫作騷擾行為。它是有法律定義的。

 

你剛提到第二個問題很最重要,並不是有家暴行為,法院就會發保護令。這部分法院會審酌家庭暴力行為,它有沒有核發的必要性。你要去看核發保護令的要件,要確認暴力事實,這個事實包括精神、物理上暴力、一些經濟封鎖,這些都可能會構成暴力。確認這些家暴事實之後,法官才會審酌這個事件是有沒有發出保護令必要。

 

我剛有說,菲律賓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因為宗教信仰關係。剛剛電影裡面有一個場景,那天可能是特別節日,他們額頭都有畫上十字架,開庭前也都會有聖經,這都有一些宗教關聯性。臺灣在1998年,是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臺灣在施行這麼多年,其實也有一些社會問題。臺灣離婚是歸責主義不是破綻主義,有一方主張配偶有一些可歸責的過失事由,譬如說故意或是過失造成,通常保護令會是因為不堪同居虐待。保護令是不是被當事人拿來做不合理使用,我想法官在每個個案審理當中,都會去審酌個案的合理性。所以在必要性原則,在核發保護令是一個重要的觀察點,法官要看是不是適合馬上發出保護令。在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家裡需要有一些和諧生活場景,還有未成年孩子照顧議題,保護令進家門是為了不能再有暴力。

 

我們在電影裡面有看到有一方勸女主角要不要提告,在臺灣家暴法有特別規定是, 關於保護令事件不能和解與調解,也就是我們不能容許任何一點有暴力發生。台灣在家庭權,是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屬於人權,家庭是一個和諧生活所在。每個人,無論是否為收入來源者,都沒有人可以去施暴。所以只要家庭發生不安全的警訊,其實法院就可以考慮核發保護令給這個家庭,但這不是要破壞家庭的和諧,而是要制止暴力,不能讓暴力延續。

 

如果有一個求救訊號來到警察、社工系統,最後來到法院,當事人最需要就是人生安全的評估計畫。每個社工、法官、警察,發出或執行保護令,都不是藉此要教訓誰,而是有要去提醒當事人,你的家庭已經有安全的危機。這個危機是影響幸福生活的重要警訊,你們要正視,最好能用加害人處遇計畫重新學習。家庭成員透過良性合理溝通,重新去學習不要再有暴力行為。我們在實務經驗中發現很多喝酒的男性,通常都是在工作上累積很多負面情緒,尤其在華人社會,男性承擔很多社會壓力,不懂抒發情緒的男性就要學習如何紓解,所以現在也有屬於男性加害人的求助專線,有專門社工去協助這個族群。

 

羅珮嘉:我也想補充一下,我從策展角度談暴力觀念,這種非肢體暴力算不算暴力,這件事情是新觀念的養成。我們每次在放電影的時候,一直在找這種精神性的威脅、暴力,那些也構成家暴的狀態。這是我們要多了解的一個面向。你知道嗎?臺灣有一個很有名的家暴三部曲紀錄片,其中一部是郭笑芸導演執導的,她其中有拍喝醉的家暴者,有一些觀念就比較父權觀念。這部片叫《與愛無關》,裡面就講為什麼我罵她叫作是暴力,她就欠罵該罵。很多時候父權陰影之下,丈夫都會把妻子視作為附屬品,我打她罵她任何行為都是教育女性或愛她的表現。在《與愛無關》裡面,有很多被改變的方式,我建議你可以看這部電影。

 

觀眾B:我想問臺灣現行法律針對加害人或被害人,會填寫台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量表。那在同性婚姻專法通過的現在,其實這個量表僅限於使用在女性被害人,男性被害人的填答僅供參考。我想說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所謂適合同性伴侶或其他樣態的伴侶所適用的量表,可以作為他行使後續權力的依據。

 

再來就是考量到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情況下,在加害人處遇計畫當中,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使被害人跟加害人達到平衡。不要讓加害者使用...就是所謂的司法轉向,透過其他的制度,不要讓加害人司法上被懲罰,例如抓去關。採用其他親子教育方法來代替,使他有正常的經濟能力生活,繼續供給被害人的子女,就是考量到子女的部分。想問廳長(謝靜慧)在判決,有關於於兒少之類議題的時候,如何考量平衡,就是讓加害人受到處罰,但是讓被害人以及其子女能夠維持正常生活。

 

羅珮嘉:這也是我的問題。

 

廳長(謝靜慧):這位觀眾應該長期關心這項議題,你剛提到的TIPVDA量表,就我知道是從現代婦女基金會開發出來,提供給女性被害人。的確我們現在的家庭暴力不只是同一種類型,而且被害人也不一定都是女性,尤其是在大法官釋字748號後。不過,其實之前就有法律適用,只要是家庭成員,家暴暴力防治在釋字748號之前,就把同志的家庭關係納入保障。只要是家庭成員,你們同住屋簷有同居關係,就會是家庭暴力防制法的保障對象。至於說輔助的工具,我想這大概是相關背景專業人士要去發展的新工具,怎麼樣去調整,我不是這個心理專業的從業人員,我大概只能帶回去詢問說,譬如說衛福部有沒有相關的發展。我想這部分也是非常重要。

 

我覺得你提的第二個問題應該是最重要的。臺灣是一個講求自由民主的憲政國家,它必須找到一個方法,讓每一個人的「人」的基本需要被保障,我們叫作人權。我們今天再談弱勢的孩子、家庭受暴被害人這一方。可是不要忘了,加害人可能同時身兼多職,他可能也是被害人。在這樣子工作當中,我們都不要忘了合理跟公平性。譬如說像在家事法庭常遇到,加害人來到法庭的時候都覺得被國家懲罰,為什麼呢?因為他被聲請人指為加害人的一方,可是來到法院之前,在家庭的關係裡面,我們在實務上會看到說,有些男性加害人會說我在家裡面我才是被害人。有一些來聲請的女性同胞口條非常好,知道用什麼話會傷到她的先生。先生心理受傷說不過太太,他動手就最快。剛剛電影裡面,珮嘉有提到加害人的母親,其實曾經是家暴的被害人。家暴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就是目睹暴力兒為什麼重要,是因為代間傳遞的問題。在家庭的生活模式當中,很容易從上一代的行為模式,學習到如何處理我們的憤怒與壓力,常常就是對弱者施暴。

 

剛剛珮嘉提到的,為什麼很多女性在家庭關係裡面常常是受暴的那一方,因為她必須仰賴先生工作賺錢才能夠有所生活,這樣會落入被支配者。我覺得這個問題,尤其你剛剛提到說加害人處遇計畫,它就是要協助這個家人認知到某些行為模式是有害於他組成家庭,有礙於未來期望的。每個都希望家庭是和諧的,回到家裡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圖像,但他有些生活模式一旦不是這樣,可能就會帶來危機。臺北市政府或者是衛福部,它們這些年有注意到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被害人的參與很重要。至於說被害者,因為他不是事件的加害人,很難一起被處遇。可是加害人在處遇當中,其實我們沒有看到是被害人覺得加害者有什麼改變了,被害人同樣要能夠感受到,要能夠接納改變,他們家庭生活才能夠重新學習到一個和諧生活的可能。要不然我們總是讓加害人處遇計畫落入懲罰加害人的情況,我覺得這樣的家庭可能就永無寧日。我想那也是加害人處遇計畫一個主要的目標,所以大家不要把處遇計畫理解成是懲罰加害人,它其實是一個國家要設法去協助這樣有暴力的行為,讓家庭成員重新獲得協助處遇的機會,能夠回到不需要被處遇的狀態,能夠可以跟伴侶成為一個好的親子父母的履行。我想為什麼要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要協助國家回到和諧的狀態。如果有人誤用了它,其為了一己之私,可能取得保護令是為了要離婚,並不是要照顧孩子。但每個人進到法庭,本來就都會有不同想法。不要忘了家暴法的初衷是要讓家庭重新回到和諧,不要讓誰付出它成為工具的代價,甚至於家暴被害人成為永久被害人的代價。

  

羅珮嘉:我想要順著問一個問題。剛剛有提到量表,不只是女性或者是它開始會多元化。我現在在影展放電影,遇到最大量的問題是,臺灣的家暴案件裡面數量最多都是外配,可能是語言上的不同、國籍的不同。比方說新移民的孩子現在的處境,這一塊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讓他們取得資源或是保護呢?

 

廳長(謝靜慧):假設說來到法院,新移民大概就是溝通需要協助。比方說妳剛剛提到,讓他們了解可以得到什麼樣的協助,或有什麼協助可以提供給他們。如果說是在司法院的話,大概有七種語言吧,越南、菲律賓、印尼、泰國等等,可以協助有需要的使用者,在網站也有。社工其實我想到,第一線得到資訊大概就來自新移民,比方說新竹就有幫助越南新住民的阮神父。臺灣有很多的民間團體,跟地方政府之前都有好的溝通聯繫管道,如果有需要,就可以透過家暴服務中心派遣社工。有需要就可以了解說是哪個國家的,派遣相關的通譯人員能到場了解所需。法律扶助的部分,也有相關資源去提供。

 

觀眾C:我想要請問一下,假設今天這部電影《判決之後》發生在臺灣,怎麼樣給受暴婦女以及那個小孩公平合理的正義,包含後面正常生活的回歸,目前臺灣可以做到是哪些,有哪些是還需要努力的?

 

廳長(謝靜慧):我想這個也是我看完這部片,我在問假如發生在臺灣,我們可以做什麼。我想,以這個被害人其實就是回到家庭,被害人如果當時啟動113,就會有一個社工可以去評估需要的協助。比方說,她一開始是沒有經濟收入的,我現在有一個特殊境遇婦女輔助條例,甚至可以提供社會住宅,可以幫她申請基本生活所需,可以有一些生活方面的補助,一定有個管的社工來為她工作。她們需要的話,可以提供一些庇護的場所,可以帶著孩子住進庇護中心,這部分是目前我們臺灣有的。那如果說這個孩子在過程中,若有需要心理諮商協助,社工也會進行轉介,這大概是臺灣有的一整套流程。目前家暴防治法應該是進入到成熟的階段,只要有需要,透過上網或電話24小時都有人提供服務。

 

觀眾D:各位好,我是勵馨基金會的社工師。我想補充一下剛剛提到的TIPVDA量表,其實最早量表是林明傑老師用美國的案例引進,後來才有一群學者在用臺灣案例補充進去。那目前您講的同志的量表那部分目前還不可行,因為量表有信效度要很大量數據才可以設計。所以目前TIPVDA量表的部分,比較是針對婚姻跟同居的被害人而設。基本上量表是一個數字,最大是他要看它的暴力評估,才可以協助。

 

另外一部分我想分享是,臺灣不管新移民或原住民,任何人只要發生家庭暴力,他都可以到113,或者各縣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他只要去就會啟動所有機制,會有社工員來協助他所有後續,包含目睹兒少需要協助、需要心理輔導、需要經濟輔助各方面都是可以的部分。有些可以直到生活的獨立,都OK了,或如同廳長(謝靜慧)講,有社會住宅、有經濟補助這部分都可以。那不管受害者是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得到協助。如果加害人他需要協助,現在各縣市都有相對服務單位是可以提供協助的,不會因為你是加害人就不願意提供協助。

 

最後我想要補充的是,加害人處遇計畫中,很多被害婦女基本上申請計畫是希望協助先生做改善,而不是要讓他入罪。臺灣的被害婦女,因為家暴而聲請訴訟刑事傷害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因為很多時候,她們只希望停止這樣暴力行為就好,而不是以入獄或是傷害為主。至於剛剛那位夥伴講的是說,好像有些人濫用保護令,可以告訴大家,目前臺灣保護令對七成、八成的被害婦女產生有很大成效的部分,可以遏止家庭暴力,可是對於一些可能比較極端案例是不太可行的。所以剛剛有人在說有保護令濫用的時候,你可稍微去了解是發生什麼事,不代表所有的保護令都被濫用或者是無效。其實臺灣法官在判決保護令聲請是很嚴格的,是很證據取向的,這部分在實務上是可以見證的。以上補充,謝謝。

 

羅珮嘉:很棒的分享,謝謝您的分享。這個司法影展在臺中、高雄都還會有場次,歡迎大家多多推廣,也謝謝大家今天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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