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金馬影展 │《梅崗城故事》司法講堂 文字全紀錄
2022-11-30

《梅崗城故事》司法講堂  《梅崗城故事》司法講堂

 

時間:2022年11月6日(日)《梅崗城故事》

地點:台北信義威秀影城

與談人:

詩人、策展人|鴻鴻

最高法院法官|蘇素娥

文字紀錄楊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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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鴻:歡迎大家來參加司法影展,我是鴻鴻,等一下最高法院的蘇素娥法官會跟我一起分享這部電影。我先分享這部片的背景,它是1962年的影片,原著小說是1960年普立茲獎的得主,也就是這本《梅崗城故事》。臺灣以前有很多版本,我相信我們那一輩長大的小孩,多少都聽過這個故事。它出版兩年內就被改編成電影,可見當時受歡迎的程度。原著本身可說是叫好又叫座,電影也是,它讓葛雷哥萊畢克得到奧斯卡男主角,也拿了最佳改編劇本還有黑白藝術指導。它引起了非常多的迴響,一個寫於1960年的小說,內容是三〇年代大蕭條時期美國南方小鎮的故事,它跟種族衝突有關、也跟「什麼是正義」有關。

 

小說作者哈波李(Nelle Harper Lee)一輩子只寫了這一本小說,她是另一個重要的作家卡波提(Truman Carpote)的童年密友,據說故事裡面迪爾的角色就是以童年的卡波提為原型。我也是這兩個禮拜重讀小說,才發現很有趣的事。它其實是一本成長小說,故事大概到了一半時,湯姆羅賓森(Tom Robinson)的案件才真正進入視野。而電影為了把故事講好,很快就鎖定在這個案件本身,以及法庭上的辯論。所以電影的調性跟小說非常不一樣,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回去讀一下小說,有關在美國南方成長、那種很細膩的生活經歷、以及這群人到底是怎麼回事。大家看電影時可能會想:為什麼這些南方小鎮的白人鄰居,對黑人的偏見這麼根深蒂固?因為陪審團全部都是白人男性,女性無法進入陪審團。他們在證據這麼明確的情況下,仍然判湯姆有罪,導致後來的悲劇。這樣的氛圍在小說裡也有清楚描述,而電影透過葛雷哥萊畢克飾演的父親,如此紳士、靦腆,但卻從不動搖的人物,來表達一種立場。透過小孩的眼光來看更為清晰鮮明,當湯姆還押,父親坐在門口而其他人想來加害湯姆時,父親一個人守在那邊,而小孩的出現讓其他人知道羞愧而離去。小說裡有一句話:「一個六歲的小孩,也可以讓一個人良知覺醒。」電影跟小說都是以六歲小孩的眼光,用一個沒有偏見的眼光來看待事情,相對於片中的成人,那些人都帶有各種偏見。

 

就案件來說其實有兩名受害者,一個是白人女性、一個是黑人男性,這兩位一個是社會階層的受害者、一位是種族偏見的受害者。受害者弱弱相殘的結果,導致了這個悲劇。影片試圖用小孩的眼光,讓大家回到比較清晰思辨的方式來看待這件事情。影片距今六十年了,它仍然跟我們現在的社會沒有脫節,尤其現在是網路時代,大家在網路上的意見、霸凌,或是所有未審先判的狀況,比起這部片描繪的1930年代的美國,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有時會站在民意的另一邊,這也是一個大家不斷在辯證的問題。不知道蘇法官對這部片,以及其中的法律立場有什麼想法?

 

蘇素娥:謝謝鴻鴻老師,也謝謝在場的各位,我們用一個美好的週日下午一起欣賞這部經典之作。說它是經典,其實對法律系學生來說,更是經典中的經典,很多學生是因為看了這部片為弱勢奮鬥、明知無希望但仍勇往直前的精神所感動。司法院許院長也在很多場合提到,這部片給他非常多的影響,讓他決定用法律來服務人群。剛剛鴻鴻老師提到1963年,這部片得了很多奧斯卡獎。我想跟大家介紹的是,1963年事實上是美國種族隔離與偏見風起雲湧的年代。

 

梅崗城位於阿拉巴馬州,就在這部片得獎的1963年,阿拉巴馬州發生了「擋校門事件」,當時的州長在選舉時立下承諾,說「今日種族隔離、明日種族隔離、永遠種族隔離」,他贊成種族隔離,即便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宣佈美國公立學校種族隔離是違憲的,然而這位州長不讓黑人學生進學校唸書,擋在學校門口。1963年又發生另一件事: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在林肯紀念館倡導遊行,大概有25萬人參加。他為了廢除種族隔離,在遊行中發表了《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其中的一個夢跟這個州有關:「我希望有一天,阿拉巴馬州的黑人男孩、女孩,可以跟白人男孩、女孩,像兄弟姊妹一樣,手牽手並肩前行。」金恩博士還曾在阿拉巴馬州倡導「黑人拒絕搭公車」運動,因為當時黑人跟白人搭公車是不能混坐的。經過三百多天的抗議,終於他們可以平等坐公車了。那是1960年代的事情。

 

我在2013年去了伊朗,到了德黑蘭的街上看看,發現一個奇怪的事情:他們的男、女性是分開排隊上公車的,男生從前門、女生從後門。所以1960年代可能是種族隔離與偏見,可是到了2013年,還是有很多地方有性別偏見。

 

講完背景,來談談法庭。剛剛我看到法庭戲裡提到:「人人生而平等」,身為一個法律人還是很激動的。這部戲裡有幾個跟法律有關的面向可以跟大家分享,第一個是法官夜訪律師,指定他當辯護人。這個在現代是不會這樣做的,我們不會私下找律師幫案子辯護。但重大刑案在我國規定是要強制辯護的,我們透過行政單位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進行義務辯護、或是被告本身有律師。為貧窮或重大刑案被告指定律師,這個是美國憲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的規定。

 

再來影片提到大陪審團要決定被告是否會被起訴,大陪審團跟我們常看到的陪審團不一樣,「大」是因為人數較多,聯邦跟州的人數不一定相同,但由16-23人組成,一般的陪審團大概12人。在我們的司改國是會議有討論到,我們現在的起訴是沒有納入人民的意思,所以有要求法務部研討「起訴審查會」,由人民參與決定這個人是否該被起訴,但這樣的法律尚未通過。

 

影片裡進入法庭後,由陪審團審理,12名陪審團成員皆為白人男性,因為女性與黑人在當時沒有選為陪審團成員的權利。在法庭上看到精彩的交叉詰問,或許大家可以看見證據跟偏見正面交鋒,最後偏見戰勝了證據。在這個場域裡有幾個小地方可以提醒:大家是否記得被告被提解進法庭時,有一個法警幫他解開手銬?在我們現在的法律裡,刑事訴訟法282條一樣有這樣的規定:「被告在庭,不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這彰顯著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他是無罪的,他是以一個自由之身站在那裡,而且他不穿囚服,代表他在被宣判有罪之前,跟一般人都是一樣的。

 

回到法庭的交互詰問那邊,由檢察官問的是檢方的證人,由律師來問的是辯方的證人,被告本身是有當證人的,所以他有宣示、手按聖經說他會說實話。這跟臺灣有點不同,我們的被告是沒有當證人的,但被告的供述可以當作證據之一。在交互詰問的過程中,等於是兩個白人證人對上一個黑人證人,你可以看到當被告湯姆說他同情、可憐這個白人女性時,檢察官的表情不可思議,連問了兩次:「你同情這個白人女性?」關於種族偏見在這裡是表露無遺的。

 

這部片除了法律面可以談之外,我覺得情感面也非常細膩,大家有沒有注意到主角亞特克跟黑人女傭凱普的互動關係?他不但親自送她回家;當亞特克決定守在被告家門時,他希望凱普可以留在家裡陪他的小孩。而且凱普在家裡是有地位的,她可以在廚房教訓小孩。在他們家,凱普是被平等對待的,亞特克不僅認為在法庭上人人生而平等,他同時也在其他地方實踐他的說法。

 

另外,亞特克的兩個小孩都直呼他的名字,有人問小孩怎麼直呼爸爸的名字?小孩回答:「不知道,生出來就這樣叫了。」亞特克也不以為忤。他教導小孩妥協,不要打架。書裡面是這樣寫到:「你應該放下你的拳頭,用你的頭腦解決問題。」他是這樣跟小孩溝通,每天晚上還陪著夜讀,他有著很細膩的一面。最讓我感動的是,雖然最後他辯輸了,當他要離庭時,所有在二樓的黑人對他起立致敬。在法庭上,法官進來時會喊起立,這是法院組織法有規定的,我們在影片中也有看到。但我們比較少見律師離開時會全體起立,這表示大家對他的表現,以及明知不可而為之的精神相當感佩。如果有看書的話就會發現,第二天早上這些黑人把農作物都送到律師家,表達敬佩與謝意。

 

總之我覺得這部片從法律層面、情感層面都有很多地方令人感動,我也很榮幸可以跟大家分享。最後我想跟大家說,書裡面有一段話提到良知的問題:「良知是不用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你必須先過的了自己的良知,才能順應大眾。」有一段亞特克跟女兒的對話也很經典,女兒問亞特克說:「全城的人都覺得你不該幫他辯護,你會不會錯了?」亞特克回答:「城裡的人有權這樣想,我們也應該尊重。但假如我沒有替他辯護的話,我沒辦法在這個城裡抬頭挺胸。」因為他對不起自己的良知,良知是無法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我們在所有訴訟程序中的每個人,包含檢察官、律師、陪審團、法官,掌握權力的人在行使權力時要非常小心,不要完全自信,因為這有可能是自我欺騙,一定要小心思考「我有沒有可能被偏見蒙蔽?是不是我想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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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鴻:謝謝法官精闢的解說,就這部片跟臺灣現況的連結,是否可請法官延伸談一下國民法官?

 

蘇素娥:明年1月1日,我們有我們自己的國民參與。這部片是陪審,我們沒有採用陪審團制度,但有類似的精神。這部片有12個陪審員,他們只認定事實,法官問他們「決定了沒有?有罪還是無罪?」但是沒有宣布刑期就解散了。明年1月1日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在場的各位若滿23歲,在法院轄區住了四個月,就有機會被選為國民法官,一起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我們的制度比較不同,民眾進來後是跟法官一起審判,有三位職業法官加上六位國民法官,一起坐在法臺上。事實認定、有沒有罪、法律適用、最後刑度判多少,是一起決定的。制度稍微不同,但這個精神就是希望把國民的法律感情以及不同的經驗和價值帶進法庭,這是我們非常重大的刑事訴訟變革,在明年1月1日實行。

 

鴻鴻:謝謝法官的解說,各位不曉得是否有問題?不管是影片的或是法律層面的。

 

觀眾:想請問法官有關國民法官制度的問題,我們看到國外影集中在案子宣判之前,國民法官都不能出來,想請問我們的制度也是這樣嗎?

 

蘇素娥:沒有。我們看到影集中好像陪審員都被關在一個地方,不能回家,但那是早期的狀況,需要耗費很高的成本,現在美國已經很多州都不這樣做了,可以回家,但會要求陪審員不可以跟其他人討論案情,因為這會涉及洩漏秘密。現在通訊這麼發達,即便把大家關在飯店裡完全禁絕他不能跟任何人聯繫,好像很困難,但絕不能跟案情相關的人聯絡或溝通。我們制度的設計並沒有要求抽中國民法官的民眾,就一定要被關在一個地方。因為案件的狀況不一定,有些案子審理要三天、有些要十天半個月,不太可能把這些人關在一個地方都不出門。不過國民法官在承審案子期間,一定不能跟任何人討論案情,包括自己的家屬。當然這中間有很大的壓力,可是這是你的責任。就像戲裡說的:「以上帝之名,盡你的責任。」你要做正確的裁判,不能被其他事情所影響。

 

觀眾:謝謝法官,就像戲裡面一樣,謝謝你做了很多人不願意做的事。剛好也藉這個機會詢問關於國民法官的問題,是什麼樣的選擇機制、篩選條件,讓國民可以參與法庭?如何判斷一般法官跟國民法官在裁決上的差異?

 

蘇素娥:我們的篩選機制跟陪審團有點像,如果大家有去美國法院看過Jury Picking,過程是類似的,那樣的設計是要選出可以公正審判的國民法官。我們會有所謂的「大水庫」跟「小水庫」,大水庫是指轄區內滿23歲、住了四個月以上的民眾,戶政單位就會把這些人列入名單送到法院,法院會評估這個轄區平均每年會有幾件故意致死的案件,進而評估每件要通知幾個人到,才能選出足夠的國民法官。所以會有一個戶政單位給的大水庫,法院再根據每年需要的量通知戶政單位,從中進行層層篩選。

 

到了法院,會再用電腦亂數抽,比如這個案子要通知三百人到場,再從大水庫中抽出三百人,通知選任的人到法庭。到了法庭後,檢察官、辯護人會各自提出想問的問題,檢辯當然都有各自的立場,想為自己的被告辯護,或想讓被告被定罪。他們會設計問題,法院這邊也會提出問題,問這些國民法官候選人。如果從中發現偏見人士,在那個當下就會被排除。有些人因為工作緣故無法全程在場、有些人因為消極事由(比方犯罪、或是公務機關人士)也會被排除。經過層層篩選,最後選出六位正選國民法官,以及不定數的備選國民法官。六這個數字只是舉例而已,會因為案子大小而異。所以是透過檢辯兩邊一起篩選,跟挑選陪審團的過程其實很像。

 

鴻鴻:所以只有重大刑案才會有國民法官?

 

蘇素娥:對的,並不是每一件案子都會有國民法官,比方說路邊擦撞的車禍事件就不用。如果是有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重大刑事案件就會由國民法官審理。當時就曾討論過,為何只有重大刑案可以納入國民法官?一則是因為櫥窗效應,人民基本上比較關心這樣的案子;再者,司法資源有限,不是每一件都能這樣進行。當然這是第一階段因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另外第二階段會再擴大到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案件納入國民法官參與。

 

觀眾:想請教像剛剛電影裡的證據是相對足夠的,但是像性侵案件,很多證據是不足夠的,所以控方的敘述會影響陪審員的判斷。不知道國民法官是否會審理這樣的案件?如果我們遇到這樣的案件,我們該如何撇除可能的偏見?

 

蘇素娥:性侵案在司法上是比較特殊的案件類型,若是性侵案有被害人死亡,才會符合國民參審的條件。在日本也有討論性侵案件是否要納入國民參審,因為被害人可能不想讓這麼多人知道他們的隱私,我們制度上有設計,案件若不適合國民參審,是可以排除的,這是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的規定。剛剛提到這部片的證據比較清楚,不曉得各位是否發現一個小地方:辯護人的主攻認為是左撇子打的,傷在右眼。後來傑孟的傷,也是在右眼,所以好像在暗示打他的是左撇子。這個電影有很多地方不知道算不算是比喻或是一個手法,像電影前半段有一條瘸了的瘋狗,亞特克只開了一槍射殺牠。湯姆後來要越獄時,也是被射殺。眾人也說湯姆像瘋了似的到處跑,所以射殺他。如果大家有看書的話,書裡面是寫他被射了十七槍。不曉得這是不是一種對比。

 

鴻鴻:電影在這邊做了比較藝術化的處理,做了一個對比。在書裡那條狗好像也不只被射了一槍,那一段在書裡的寓意是說,亞特克從小就被譽為神射手,只是他不隨便開槍。大家問他幾歲時開始擁有槍?有了槍後要怎麼用?就像片名:「殺死一隻模仿鳥」,模仿鳥在裡面也被翻作「反舌鳥」或是「知更鳥」,是不是要殺死一隻對人類無害的鳥?就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後他只射一槍,我想也是對劇名的呼應提問。

 

蘇素娥:大家可以想想看這部片裡有幾隻知更鳥?除了湯姆之外,布是不是也是?剛開始大家把布形容的非常恐怖,這代表我們對未知的恐懼。事實上真相可能並不恐怖,是發現真相的過程比較危險。這部電影真的有很多小細節蠻值得大家推敲的。

 

鴻鴻:謝謝大家的參與,也謝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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