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金馬影展|司法講堂 高雄場《丟包阿公到我家》文字紀錄
2025-12-10

時間:11 月 30 日〈日〉/《丟包阿公到我家》放映結束後

與談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陳明呈

TIDF臺灣國際紀錄片選片人|鍾佩樺

文字紀錄:陳家儀

 

鍾佩樺: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歡迎大家來到高雄金馬X司法影展的第一場司法講堂,很好奇現場有多少朋友今天是第一次參與金馬X司法影展的活動?可以舉手讓我們知道嗎?喔,大多數朋友都是第一次參加司法講堂,很高興可以在這個場合認識大家。司法院跟金馬影展合作金馬X司法影展今年已經第六屆了,我們希望「看電影」可以是一個讓大家更熟悉生活中的法律議題的方法,所以我們會邀請法律工作者來到現場,在影片播畢後跟大家交流。今天很開心可以在高雄放映《丟包阿公到我家》,因為大家剛剛看完電影也知道它是發生在屏東的故事,雖然說屏東跟高雄還是有一點距離,但這份地緣關係或許會讓大家更倍感親切。很高興邀請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陳明呈法官來到現場跟我們交流這部片,先以熱烈的掌聲歡迎陳法官入座,請陳法官跟現場的朋友們打聲招呼。

 

陳明呈:大家午安,我在高雄分院服務,通常大家不會在這個時間(中午 12 時)看到我,平常大概也不會想要看到法官,不過很高興參加金馬X司法影展。

 

鍾佩樺:一般法官入場的時候大家都要起立,還好今天不用起立就可以坐著跟法官交流,這是一個很難得的機會。等一下會先由我針對電影做補充,再請陳法官分享你看完電影的心得,當然,也會補充法律人的視角,之後會開放現場的觀眾朋友提問,歡迎大家把握機會交流。大家看完《丟包阿公到我家》會印象深刻的應該是這部片是很難得能看到以全客語發音的作品,就我們所知,華語跟閩南語在臺灣還是比較強勢的語言,包含在電視、電影比較常出現這兩種語言,不過從 2003 年客家電視台成立,就開始有越來越多全客語的電視劇,這兩年也有越來越多客語劇情長片,除了《丟包阿公到我家》外,今年金馬影展放映的另一部片《那張照片裡的我們》也是全客語的電影,之後會上映。我們也有做了一些老電影的客語配音版本,比如李行導演在 1980 年拍的《原鄉人》今年也做了客語配音版,它是一個發生在高雄美濃的故事,所以還邀請到美濃的鄉親參與客語配音。可以發現在多語且文化多元的臺灣,我們在閱聽上也逐步落實了語言的平權,除了對白的語言之外,影像語言也是我們看電影時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丟包阿公到我家》難得地用喜劇的方式談論移工的議題,如果大家對這部片的導演唐福睿略有所知的話,他也是電視劇《八尺門的辯護人》的導演,唐導演他在投入影視製作之前是從事律師的工作,所以他一向特別關注法律和社會的議題。這部片裡的 「April」——或說「阿婆」這個角色讓我們看到了一位菲律賓的朋友,我們除了用習慣的「移工」的標籤去認識他們外,也透過 April 的故事看到一位女性為人妻女、為人母複雜且多元的形象,我想這是影視作品裡面很難得可以呈現的面向,可以把移工單一、刻板的標籤暫時撕掉,回到一個「人」的角度去面對不同人物的生命情狀,這是這部片很難得的地方。另外大家應該有注意到這部片用了非常多交叉剪接的手法,所謂的交叉剪接是指把不同人物在同一時間、不同空間所發生的故事,透過剪接的方式並置,這個作法除了可以讓大家看到兩條不同的敘事線推進,同時也呈現了平等並進的形象。我們會看到阿偉跟 April 這兩個人跳脫出我們一般會用的臺灣雇主跟移工朋友的階級關係,銀幕上是兩個平等的人同樣為了家庭和生計在煩惱,同樣為了回家付出非常多努力,這個「回家」當然不只是物理上的回家,也包含心靈上希望安身立命、回到家庭好好過日子的渴望。

 

這邊想要小小補充,我覺得這部片呈現了很豐富的菲律賓文化,包含 April 的兒子很熱衷參加選美比賽,其實選美文化在菲律賓非常盛行,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查一部臺灣的紀錄短片《臺灣紳士》,它描述了臺灣的移工社群自行在臺灣舉辦男子選美比賽的過程,選美比賽真的是菲律賓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份,菲律賓人來臺灣工作後還會透過這樣的活動表現他們對家鄉的連結,同時也可以看到移工除了作勞動者之外,也有其它對生活的追求。既然今天是司法講堂,當然還是要觸及到司法的角度,這部片除了移工和長照議題之外,我們也透過阿偉這個角色看到更生人的議題。電影裡的派出所員警說阿偉每週都要到派出所報到,我很好奇法律的制度設計,這要請教陳法官,除了每週請更生人報到,確保沒有再犯的可能性之外,社會上是否還有其它輔導機制可以幫助像阿偉這樣的角色重回社會?我先分享到這邊,把時間交給陳法官,請法官分享你看完這部片的心得。

 

陳明呈:既然是看電影,還是要先提到電影,因為在講法律議題之外,我也是一名觀眾。好的部分剛剛佩樺已經講完了,所以我們要吹毛求疵稍微講一些不好的地方,有好有壞我們才知道怎麼從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件事情。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跟我一樣的想法,我看完的心得是:時間很短,但是要討論的問題太多。導演雖然用雙線敘事的方式來講一個故事,或說講兩段故事,但他要討論的問題有點複雜,而且每個問題都值得深入討論,比如說外籍移工在臺灣面臨到的問題,還有年長的人球,也就是長照的議題,甚至有更生人怎麼復歸社會的議題,每個要討論的社會議題都非常大,不到兩個小時要把這些東西加在一起,我覺得有點困難、力有未逮。

 

剛剛提到雙線敘事,如果今天認真要挑剔這兩條故事線有沒有共同點,以我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共通點跟法律無關,反而是親子關係。兩條故事線各自代表兩種不同的親子關係,一開始從屏東分開,最後在菲律賓交集,親子關係應該才是這部電影的主軸。那我是不是買錯票了?我要看司法影展,怎麼看到一部溫馨喜劇片呢?廳外的電影看板,每一部片光看海報就覺得好沉重,看到這一部《丟包阿公到我家》男主角齜牙咧嘴的樣子,我還以為是《角頭》之類的,後來發現不是。這反而可以凸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常常喜歡把法律掛在嘴邊,可是我們要了解法律有它的規範,也有它的極限,更多時候我們感受不到法律,因為法律就像空氣一樣,你呼吸時不會意識到空氣存在,我們活在法律的界限裡面,你只要不去碰觸界線,你就不會覺得受到干擾。但是反過來講,法律也有它的極限,很多東西法律規範不到,我們無助的時候會找法律,可事實上法律可能管不到這些東西。各位看這部電影也可以了解到法律沒有規定你要孝順父母,法律沒辦法規定親子關係一定要和樂。面對更生人這個議題,法律或許可以規範更生人將來不要再犯罪,可是法律沒辦法規範我們怎麼看待更生人。這部電影有個很衝突的點,一開始大家以為阿偉是外地來的醫生,可是當大家發現他原來是更生人的時候,態度馬上 180 度大轉變,或許我們會覺得不舒服,但是換過來想,法律有沒有規定你一定要對更生人很好?好像也沒有,這是目前遇到最大的問題。

 

我們該怎麼面對更生這個議題?我簡單講一下,一直提到更生,大家有想過為什麼我們稱呼服完刑的人為「更生人」嗎?怎麼理解這個名詞?從刑罰的角度來講,他之前因為犯錯而服刑,但是他總有一天要出來,更生等於讓你重活一次,你再一次回到社會。這涉及到刑罰的功能,除了我們想像中的「你做壞事,需要得到處罰」之外,我們更大的目標是希望「你將來不再犯罪,甚至變好」。刑罰學上面有一種觀念叫「刑期無刑」,也就是說處罰的目的是希望將來不要再處罰,可是坦白說,這個目標有點困難,因為這個目標不只是在受刑人,還包括社會有沒有給更生人足夠的包容,就像各位在這部電影裡看到的,很多更生人想要重回社會,但有時候外在環境不允許他有這樣的機會,甚至他以前的壞朋友會再來找他。男主角是善良的,他因為被害人身體不舒服,他把被害人送去醫院,他才因此被抓到,可是今天他如果換成是長期食用甚至販賣毒品者,是性侵犯、殺人犯,除非他沒有機會出獄,不然他總有一天會出來,這時他身邊的人會怎麼看待他?不只找工作,還有更生人日常的生活,社會容許他更生嗎?這是法律沒辦法直接規範的界線,可卻是免不了要面對的情況。

 

既然提到更生,雖然不是主軸,不過我想提供另一部電影給大家參考,這部電影有點老,叫《刺激 1995》,不好意思,我年紀比較大,小說的名字是《肖申克的救贖》,我常常和電影的名字搞錯。一點都不刺激的《刺激 1995》裡面有一段是一個服刑 40 年的老人離開監獄,回到社會,他入監的時候還沒有汽車,導致他出去差點被車子撞到,他根本不知道這個社會是什麼樣子,他服完 40 年的刑,回到這個社會卻不適應,他甚至想再回監獄,最後他選擇自殺。這可以拿來作對照,我們雖然希望更生人變好,但我們做了什麼?其他人怎麼看待這件事?這是法律無法規範的界線,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鍾佩樺:感謝陳法官除了從法律上提供我們專業的見解,也是非常專業的觀眾,同時說明其實法律很多時候並不是所有事情的解答,尤其是面對社會人情上的衝突時,很多矛盾、兩難在其中。我們剛剛討論了更生人的議題,我也想再多做補充跟追問片中的移工議題。法官說的沒錯,這部片野心很大,想處理各式各樣的議題,雖然這部片可能的確有點力有未逮,沒辦法把每個部分都講得很清楚,但我們可以利用今天的機會多延伸討論,作為我們開始對話的起點。片中 April 跟雇主的家庭算相處得滿愉快,阿公也把她視為己出,彼此之間能溝通跟理解,但是在現實的臺灣社會,很多社福移工的狀況並不像 April 那麼幸運。

 

我補充一些實際的數據給大家,根據勞動部網站,截至今(2025)年 10 月,在臺的移工人數已經達到 86 萬人,菲律賓是第三多的,僅次於印尼跟越南。依照工作的類型,移工可以分為產業的移工,就是我們俗稱的廠工,還有像 April 這樣的社福移工。社福移工又分為照顧失能老人的家庭看護,或是協助家事的家庭幫傭,不過很多時候這很難二分法,我相信在場的朋友可能有類似的經驗,移工到臺灣做看護老人工作之餘,他不免會被雇主要求協助基本的家務勞動,又因為工作場域是在家裡,所以很難被規範。值得注意的是,社福移工並不像產業移工,社福移工的薪水跟休假規定不受《勞基法》規範,當然我們這幾年還是做了一些法律上的改進,從 2022 年開始,這些家庭看護工的法定最低月薪從 1 萬 7 千元變成了 2 萬元,如果週日要加班,必須另外支付 667 元的加班費。大家也許覺得 2 萬元以菲律賓的物價而言算是滿優渥的收入,但大家可能也略有所聞,許多菲律賓移工在來臺之前要支付大筆仲介費,根據報導者前幾年的報導,仲介費甚至可能高達 8 到 10 萬台幣。為了償還仲介費,移工在臺灣的月薪有很大一部分是要支付仲介費貸款,這部片就很難得地描繪了 April 回到菲律賓後不像我們刻板印象認為的移工回去會變成大地主,蓋大房子,家人們都過得很好,事實上 April 家還是要煩惱家計。我們也看到這位母親因離家而失去和家人的相處時間,這是沒辦法用金錢彌補的。我有一個大疑問,如果像 April 這樣因緣際會回到家鄉,但她決定要留在菲律賓,實務上只要雇主答應就可行了嗎?還是她會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慮呢?

 

陳明呈:我們看電影經常不會想到法律問題。我在大學教書,我常常跟學生說「電影往往只告訴我們過程,沒有告訴我們結論」好比說我不能理解《即刻救援》裡主角殺了那麼多人,為什麼不用受到處罰,還可以在第二集換個國家繼續殺一票人,這是個問題;我今天看《丟包阿公到我家》也覺得奇怪,如果有簽約行為,除非經過合法的解約,不然怎麼能說不回臺灣就不回臺灣了,我們不能只從受僱人的角度想,我們也要從僱用人的角度想,也許導演覺得這樣的結局是美滿的,但他沒有告訴我們這樣是不是民事的債務不履行,移工可能要賠償之類的。當然,我們不用把問題講得這麼複雜,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移工在臺灣面臨的狀況,剛剛有提到一部分,我想分享另外一個部分。

 

我是刑事庭的法官,我看到的都是刑事案件,我接觸過不只一件移工涉嫌殺人的案件,我講這個故事不是說移工特別愛殺人,千萬不要誤會,我沒有這個意思,只是這背後反映的是移工其實每天都在做高強度的勞動工作,他下班後待在一個小小的房間裡頭,可能沒辦法常常跟家裡的人聊天,導致他無形的壓力一直累加,不只是工作壓力,所以當今天有小小的衝突,他可能就會爆發,引發更嚴重的刑事犯罪。有些人的抒壓方式是喝酒,外籍勞工的酒駕案件也不少。我們有 80 幾萬個外籍移工,背後代表的是很大的社會問題,而我們絕大多數選擇不去直接碰觸這個議題。

 

剛剛提到看護工,看護工在他們的國家有保證金過高的情形,前陣子有一個新聞,巨大——也就是捷安特被美國高額扣押,美國指控捷安特的外籍移工有不當勞動的情形,他們查到捷安特透過外勞仲介公司從不知道哪個國家引進大批移工,簽的是剛剛主持人提到的相對不平等的條約,巨大很倒楣,後來巨大承諾他們願意改善。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情況,從臺灣的角度,我只是單純的引進者,當地的仲介怎麼做,坦白說我們管得到嗎?如果真的要管,要怎麼管呢?今天契約外籍移工願意來臺灣,等於仲介付出了比較高額的代價,我們怎麼評論成說仲介費金額高就一定是不公平的?金額高,背後代表的是成本也高。如果今天認真要追究,仲介方式要符合《人口販運防治法》,要是我們的《人口販運防制法》認為契約不正當,你有強迫移工來,除非我們可以認定成這樣,才能說這不公平。不過就算我們認定這違法,臺灣的司法管轄權能不能跨到其它國家執法又是個問題。我只能這樣簡單回答,我沒辦法給答案,但我想點出問題作為回答,它背後真正代表的問題太複雜了,這些東西法律都沒辦法直接碰觸,因為法律是有限的。絕大多數的訴訟是已經發生糾紛了,沒辦法解決,才到法院來解決,但事實上更大的問題是在前端,最好的方法是不要到法院來。我常常說法律跟醫療一樣,預防重於治療,我們要去正視問題,想辦法在前端就解決問題,而不是等到發生問題後再丟到法院來,已經緩不濟急了。

 

《丟包阿公到我家》有一個溫馨、美滿的結局,我們發現屏東這邊很好,菲律賓那邊也很好,可是電影沒有告訴我們沒有了 April 之後,阿公回臺灣,他的大女兒、大兒子照樣不管他,有沒有下一個 April?比如 April 有個妹妹什麼的,他們家的問題還是沒解決,他們家的問題就是我們剛剛講的「法律所沒有辦法介入的問題」,當你年老,你的子女不想要照顧你,只好把責任交給外勞,就算沒有 April 這個外勞,總是還有下一個外勞,我們也不知道這會衍生什麼問題。所以 April 可不可以留在菲律賓?我自己是覺得不行,因為有契約問題在身,而且麻煩的是移工不只有跟雇主的契約,還有跟仲介的契約,仲介引進移工需要成本,今天移工沒有到達一定的年限就回家鄉會有問題,導演選擇不接觸,我們也沒辦法臆測基礎的事實是什麼,不能做過多評論,這些是電影留白,沒有直接解決的問題。

 

鍾佩樺:謝謝陳法官精采的見解。現在開放現場觀眾朋友發問,有任何問題或心得都可以舉手,前 5 位發問的朋友可以得到司法影展精心準備的禮物。

 

觀眾 A:不知道是不是 bug,電影中劉冠廷飾演的角色阿偉後來飛去菲律賓找他爸爸,但阿偉當時在假釋期間,想問法官為什麼假釋犯可以出國?假釋犯到什麼年限過後就可以出國?以及假釋犯必須到派出所報備多久?

 

陳明呈:這個問題非常好,容我花一點時間跟各位解釋法律名詞,假釋的「假」不是「假裝」而是「暫時」的意思,例如民事強制執行所謂的假處分,是指暫時的處分。假釋制度是什麼呢?刑罰的功能已經從最早的應報處罰改成了「預防」或說「教化的可能性」,在這個情況底下,為了鼓勵受刑人在監獄好好表現,他們有所謂的累進處遇,有點像我們讀書的時候可以記嘉獎,嘉獎不會讓你提早畢業,但是監獄會有所謂的「縮刑」,也就是你本來被執行有期徒刑 8 年,但因為你在獄中表現良好,你可能只需要執行 7 年多,這是你應該執行的刑度。法律同時有一個制度,在沒有累犯的情況下,如果你執行了二分之一的有期徒刑,你可以報假釋,也就是暫時把你放出來,讓你提早回到社會適應,你在假釋的同時必須交付保護管束,也就是剛剛提到的要去派出所報到,或定期到地檢署向觀護人報到,確保你這段時間乖乖的,等於刑期的後半段是用「社會復歸」的方式取代,這是近代刑罰的概念。只要你的假釋在刑期屆滿之前沒有被撤銷,我們就當你執行完了;但是如果你在假釋期間犯罪,或是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導致你的假釋被撤銷,你就要回監獄把你的殘刑服完,這有點類似查看的制度。

 

大家很容易混淆假釋、羈押跟有罪判決,假釋是已經判決有罪,確定進去服刑,基於教化目的讓你提早出來,對你的管制不會太嚴格。我們看新聞,法院最常被罵的是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的制度,當案件還沒有起訴,還沒有判決有罪,這時候我們要確保國家的刑罰權可以執行,所以就算同意被告交保,我們也會透過限制出境、出海,或目前大量開始在做的科技監控來確保你不會跑,這背後共同代表的是一件事情,我不知道這樣講會不會讓某些人覺得不舒服或不能理解,但我始終會在上《刑事訴訟法》課的時候提醒學生「強制處分是一種國家公權力,當你手上有國家公權力,你要更謹慎行使,而不是更隨便。」你要知道你做的決定會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我們常常會有一個直覺,這個人該死,這個人犯罪,所以他所有的自由權都可以被剝奪,以法律的角度來講恐怕沒辦法這樣,就算要剝奪一個人的權利也必須依法剝奪。如果一個人交保,法院沒有特別下限制出境、出海的決定的話,坦白說他也希望可以出國啊。法院有依法的決定,限制人身自由之後他才會被拘束。

 

回到剛剛的問題,阿偉是被付保護管束的假釋中的人,是否會直接限制他出境?當然不會,電影沒有提到細節,通常付保護管束會要定期報到,你不去報到的話觀護人會有意見。電影裡有演到阿偉他還可以延長回臺的時間,照正常情況來講,你要提早跟觀護人說你要出國,如果你臨時不回來,也要通知並徵得觀護人的同意。如果他今天都不回來,違反保護管束,阿偉是否會被撤銷假釋,這就會回到檢察官的執行面,檢察官如果認為這種情況是屬於情節重大,並聲請撤銷假釋,那阿偉很快就要再回監獄了。

 

觀眾 B:片中有提到在臺灣,受刑人如果要申請返家探視或奔喪,有規定他要戴腳鐐、手銬,我滿好奇這個規定有符合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嗎?其它國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陳明呈:我不知道其它國家的規定,所以我沒辦法回答那個部分。至於《兩公約》,我們要先了解到臺灣並不是《兩公約》的簽約國,我們是透過《兩公約施行法》把《兩公約》的規定轉化成內國法的效力,所以臺灣是間接遵守《兩公約》。我們雖然常常把《兩公約》掛在嘴邊,但其實《兩公約》本身是一個公約,真正發揮實質拘束力的是任擇議定書,也就是說同意簽署公約的國家,會選擇任擇議定書來讓這個公約的內容對我國家發生效力。你會提到這個問題,代表你應該對《兩公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知道《兩公約》有很多對人權的規範,但它規範的比較是人權不可侵犯的下限,你可不可以做得更好?當然可以。不過很多國家——甚至包括簽約國能不能做到,我覺得也很難,還是要回到現實層面,我們把《兩公約》當作目標,去問執行面要怎麼做,這會比較實際一點。

 

為什麼受刑人出來要做一定程度的強制拘束?或許你會覺得不人道,但我們能不能期待所有的受刑人都像以前中國古代那樣,我今天放你回去,時間到了,如果你主動回來的話,我就釋放你,我們可以期待受刑人都做到這樣嗎?大家如果有看短影片,前陣子緬甸在一審的時候,一群犯罪人坐囚車要到法院,結果有一個女生帶著槍,那些人一下囚車,那個女生就把槍塞給他們,他們就拿著槍跑掉了,當然很快就被抓到。強制拘束制度雖不人道,但主要目的是避免你跑掉,如果今天我們不這樣做,萬一他跑掉了,社會風向會反過來指責執法人員為什麼執法不力,導致他跑掉,這就是國家公權力跟人民基本權之間不得不去求取的平衡點,所以我剛剛才會說國家的公權力要謹慎而不能隨便,也許權衡的結果是監獄認為阿偉要戴手銬,有沒有辦法做得更好?當然可以,但在沒有辦法做得更好之前,我們可以說這樣做一定有問題嗎?我只能說對於人權的保障往往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而這個更好會隨著時代演變,也許有一天我們會有更科技的方式,就算他跑,我們也不在意,很快就可以抓到,那麼今天要戴手銬、腳鐐去奔喪的情形就不見得會再發生。

 

觀眾 C:法官和《丟包阿公到我家》都有提到假釋犯的問題,我好奇法官們在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關注度高,人多一定嘴雜,法官們怎麼應對自己可能會被冠上恐龍法官或其它糟糕稱謂這件事?

 

陳明呈:謝謝你的提問,讓我們有機會針對這個問題發表意見。法官先是人,才是法官。法官也會吃喝拉撒,也會有情緒反應,大家都是人嘛,人有的法官一定也有,法官唯一比較不像人的是當你今天選擇從事法官工作,你要盡可能排除你的情緒。我上週在課堂上也跟我的學生提到,我跟他們討論問題的時候,他們或許會覺得我很冷酷,好像不太會考慮一般人的想法,但我不是不考慮,各位設想一個情況,我年輕時有一次開庭,當事人突然嗆我說:「法院不是應該講情理法嗎?」因為年輕不懂事,我就跟他說:「你搞錯了,我們應該講的是法律。」這是順序的問題,在解決社會糾紛的時候,應該把法律擺前面,還是把情理擺前面?很多當事人會希望法官把情理擺前面,最後再講法,可是這樣的社會秩序是我們要的嗎?還是我們應該先討論法律,量刑時再考慮你今天是不是有情可憫恕的情形?就這一點有初步的結論後,我們就會知道法官某種程度必須依法審判,而不是依情理,法官要盡可能把自己的情緒暫時擺一邊。至於輿論,我想每個法官在他的職業生涯裡或多或少都會遇到重大案件,不瞞各位說,我辦 PTT 帳號是因為我辦了一個很重大的案件,有人跟我說 PTT 在罵我,我才辦了 PTT 帳號,想要欣賞一下別人是怎麼罵我的,這個帳號顯然沒有白辦,因為後來我的很多案件都陸續被罵,這很有價值。我曾在我的部落格寫過一句話「當這個社會有雜音的時候,法官唯一該做的事情是屏除這些雜音,聆聽法律本身傳達的聲音,縱使這個聲音很微弱。」法官的工作是讓「法律」決定這件事情的對錯,而不是讓社會的風向或輿論來決定。有時候這個社會不見得理性,或不見得能了解法律的精神,所以結果出來法官難免會被罵,但你既然選擇了法官這個工作,既然選擇依法審判,那這恐怕是必要之惡,法官要學著試應這件事,這只可意會,不可言傳。坦白說,我到目前為止已經當了 20 幾年的法官,每次我的判決被寫上報紙,底下留言在罵我的時候,怎麼調適這件事我到目前還在學。

 

鍾佩樺:非常感謝陳法官兼顧法理情的回答,這個提問也為今天這一場司法講堂做了很好的註解。感謝今天所有朋友的提問,讓我們可以針對《丟包阿公到我家》這部電影有不同面向的深度討論,最後以熱烈的掌聲感謝陳法官帶給我們一場非常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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