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金馬影展|司法講堂 高雄場《急診室的難題》文字紀錄
2025-12-10

時間:2025年11月30日(日)/《急診室的難題》放映結束後

地點:高雄大遠百威秀影城

與談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涂秀玲

策展人|陳俊蓉

文字紀錄:陳宏瑋

 

陳俊蓉:大家好,歡迎大家留下來參加《急診室的難題》的映後司法講堂,我是今天的主持人陳俊蓉。我們今天非常難得可以邀請到高雄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涂秀玲院長來到現場。我會透過影像語言及敘事的部分,跟大家討論電影。院長則會從司法的角度來談這一部電影。討論後會有時間讓大家再提問。那我們現在就用熱烈的掌聲,歡迎涂秀玲院長法官來到現場。

 

涂秀玲:大家下午好,很榮幸今天能夠跟大家一起分享這部影片。

 

陳俊蓉:大家今天看到的電影,來自比利時,導演叫作蘿拉汪戴爾(Laura Wandel )。她之前的作品叫做《下課後的祕密》(Playground,2021),曾在金馬影展放映過。其實也是一部關於兒童的電影,但是在講一個國小裡面校園霸凌的狀況。影片內呈現出霸凌事件如何在校園角落地迂迴地避掉了大人們的察覺,所以裡面有很多高張力的劇情。你難以想像十分鐘內操場、廁所能發生什麼事。

 

這就很像今天這部電影《急診室的難題》,在急診室的一個晚上,病房裡面可以發生這麼多的事情。電影後段車子裡面的這場戲,也是那麼地高張力。所以你可以看到這位導演,她非常地擅長處理緊張、張力非常強的情節,在我們每天平凡的日常當中,遇到的非常地令人掙扎的狀況。

 

因為她運用非常多的手持鏡頭,讓觀眾可以一直跟著這位主角,也就是護理長 Lucy。觀眾跟著手持鏡頭,會讓你感覺到不安。這樣子的社會寫實的議題,以及這樣子的處理方法,其實會讓我們聯想到比利時的導演達頓兄弟。在歐洲,滿多人是以這樣的角度,在期待這位年輕導演的後續作品的。

 

《急診室的難題》的英文片名很有趣,是 For Adam's Sake,就是電影中不斷出現那句話:「為了 Adam 好」,都在說是為了孩子好。它的法文其實更直接,提到了 entre 這個字,而這是利益的意思。

 

我們在很多兒童的保護的案件裡面,其實都會回溯到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這個部分。它提醒大家要從兒童的最佳利益出發。所以臺灣現面臨這樣一些案件的時候,都會拉回來這樣的核心精神來處理。

 

所以想請法官先幫我們說明,現在臺灣實務上跟兒童權利公約的運作方式是如何呢?

 

涂秀玲:大家好,看完影片,我想大家應該跟我一樣,心裡都揪著吧?影片所呈現的,其實也是我們家事事件所處理最核心的議題?如俊蓉所講到,兒童最佳利益跟兒童的表意權。在家事事件處理上,我們會講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跟未成年子女的表意權。

 

我花點時間說明背景。應該是在 1989 年,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就是剛剛俊蓉講的 CRC,因為臺灣不是締約國,但是我們從民國 85 年,民法就把兒權公約裡面的核心精神「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審酌親權的核心。我們在核定家事事件的時候,都要注意到子女的意願。

 

在民國 92 年的時候,將《兒童福利法》和《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現在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這就是以公約的精神,把兒少權益的基本權利,都規定在法律裡面。所以到民國 103 年,兒權公約正式內國法化。那大家更熟悉的,可能就是 111 年憲判字第8號提到的,它特別揭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憲法保障子女的人格權。也就是說,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是我們在審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時候的重要原則。

 

以上的說明,我特別說明,是表示實務一直以來,我們都把《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放在實務所審酌的裡面。這是我們本來就已經遵守的標準。

 

陳俊蓉:好,謝謝法官幫我們點出來。接下來司法講堂,我們會用這兩個大方向來重新看這部電影,也就是「什麼是兒童的最佳利益?」譬如說在這個 case 裡面, Adam 到底能夠被誰決定他的最佳利益?他的最佳利益究竟是什麼?那他自己的意願是有多少程度可以被採取或尊重的?

 

包括說年齡上面,譬如說四歲的孩子,跟一個十七歲的孩子,我們要怎麼樣地去辨別兒童的意願,是不是又符合最佳利益?這其實滿複雜難解的。我們今天想試著透過這個個案,來更靠近兒保案例的思考。

 

我覺得這個劇本非常地厲害,影像的範釋也非常地厲害。厲害在哪裡?就是它給你一點點線索,但是又不給你太多線索。大家有沒有感覺到?就是我們一直無法判斷,至少在前十分鐘,這個敘事精彩到讓你知道護理長的難處在哪裡,以及她團團轉的狀態,手上有一個很棘手的事件要處理。Adam 這個孩子不吃東西,然後只有媽媽在他才願意吃,     可是媽媽好像又不給他吃醫院的東西。這樣一個很難解的議題立刻就出現,     然後 Lucy 這個護理長好像可以理解這個媽媽,所以她試著用一些在程序以外無法考慮到的一些角度,想要幫助這位媽媽。

 

這樣複雜的狀態,在前十分鐘就已經用在劇本裡面就把它寫出來。可是呢,它有好多事情都不讓我們知道,它不讓你知道媽媽到底為什麼需要觀護人,這一塊我們完全不得而知。然後它也不讓我們知道,為什麼這個媽媽不讓孩子正常進食,她到底有什麼樣的想法,或是有一些恐慌,可能過去受到什麼樣的創傷,或是誰給她洗腦了等等。這些,我們真的不知道。

 

我自己覺得,這種敘事節奏顯現出來的不確定性,是不是我們在司法的實務上面經常會處理到的狀態?我們好像只是站在某一角,我們要試著從好多碎片化的資訊,去理解這個狀態,更不用說想要看清這個狀態,去找到兒童的最佳利益。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在這樣子資訊碎片、矛盾、沒有查明的狀態之下,法院要如何去建立兒童的最佳利益?這個標準要透過哪些方向來建立?以及母親角色的複雜,我們要如何去判斷,這個母親是在愛這個孩子?還是說她的某些愛可能也會傷害到孩子?顯然我們沒有辦法從「這個母親是不是一個好人,或是這個母親是不是疼愛子女」來做這樣子很直接的判斷。我自己都覺得太難了,那法院是如何來看待這一切的事情呢?

 

涂秀玲:對,如俊蓉剛剛所講的。不過我想先帶大家回到影片裡面的那個感受。Lucy 在跟醫師討論的時候,她其實有講到說,一個母親如果認為她是對的時候,她其實不知道她是在傷害孩子。甚至說,這個醫生在跟她討論的時候,醫生有講說他擔心 Lucy 不知道她正在傷害她的孩子。我們又看到 Lucy 以媽媽的角色來告訴孩子說,這個食物是不好的。

 

我帶大家回顧一下電影場景,大家請再回想。媽媽在幫孩子洗澡的時候,她告訴 Lucy 她孩子需要洗澡,但 Lucy 其實只要她換衣服,那 Lucy 看到的是,孩子受傷了,她的骨折的地方會濕掉;可是媽媽,她在跟孩子玩水,她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會傷害到孩子。

 

甚至當 Lucy 跟她講:「我這是最後警告妳。」的時候,她嘴裡跟孩子講 Stop 。可是 Adam 把寶特瓶潑向她,她再繼續潑到她的孩子身上。我們看到一個媽媽,以她認為對的方式在照顧她的孩子。甚至當她擔心她的監護權,我們講親權,會喪失的時候,她把孩子抱走。她看到 Lucy 的時候,她跟 Lucy 說:「我不是有意要傷害他的。」這是一位驚慌的媽媽。我相信所有 Adam 媽媽做的事情,在她認知裡,她都是為他好。

 

陳俊蓉:他都不是帶有惡意的。

 

涂秀玲:是。但是我們所看到,她每一步可能都是在傷害她的孩子。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怎麼去介入保護這樣的孩子?我跟大家說明一下實務,如果我們發現到,當然就像俊蓉講的,導演沒有告訴我們發生了什麼事,但是從媽媽這些舉動,如果孩子沒有受到適當的養育照顧,或者是說他應該受醫療而沒有受到適當的醫療的時候,實務上是可以介入的。

 

社工可能就會趕快地緊急安置。我看這部片子的感受上是,它有可能是一個醫療安置的案件,他把他先安置在醫院裡面,因為媽媽沒有辦法好好照顧。那在實務上的處理方式就是,通報以後 72 小時的緊急安置。如果評估還是沒有辦法好好地照顧孩子的時候,他們就會來跟法院聲     請要繼續安置。那繼續安置,如果三個月的期限,媽媽評估還是不適合的時候,他還會再聲     請延長安置。這是法律裡面對孩子的保護。

 

那在安置裡面是不是就完全不管那個孩子呢?當然也不是。因為每個國家的法制不盡雷同,我沒有辦法用比利時的法制來說明,但在我們這邊,如果說在這樣的一個安置期間,我們可能會看到說,媽媽的探視是被禁止的,可能每天有兩個時間要去餵孩子,這是為了 Adam 的健康,希望她能夠去,但她的探視一開始是被禁止。

 

緊急安置的情況下,同樣社工這邊,他們也會去做評估,那父母是不是就不能看孩子呢?我們實務上也會有規定,他可以申請探視,但是他這一切的探視,可能都視孩子的狀況。可能一天半小時,一天一小時。那當他狀況再評估 OK 的時候,可能再延長他探視的狀況。那這個部分,是我們實務上的部分。

 

至於俊蓉剛剛講的不確定的部分,其實導演留下了非常多沒有說明的部分,我想她也是讓我們去思考。我想要講的是,法官在審酌這個不確定利益的時候,其實我們也有客觀要斟酌的部分。法律也同時規定到說,我們在審酌親權的歸屬的時候,要依子女的年齡、性別,或者是子女的意願,還有包括父母的年齡、職業這些,還有父母跟保護子女之間的關係等等,甚至還有友善父母的考量,以及不同族群之間的這些考量。

 

那回到這個剛剛所講的《兒童權利公約》裡面,也有提及最佳利益這個不確定的概念,如何去判斷的因素,它有明確有講到。

 

我們就講到說,一般性意見解釋的時候,兒童有表示意見的權利。要注意到兒童的身份,還有維護家庭聯繫、兒童照顧、兒童的健康權等等。對照我們的法律,我們會發現其實在法律裡面,已經有把兒童權利公約的這個精神都放在裡面了。但是我覺得這個最大的難處是:什麼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那我們看片子裡面的 Lucy,她心繫的都是如何照顧孩子,對 Adam 怎麼樣好的方式。那我們實務上面怎麼樣來判斷這個孩子的最佳利益,就剛剛您所問的這個部分。那其實我們法律也同樣有規定,我們在審酌這些最佳利益的時候,會有社工、家事調查官,還有程序監理人,一些專家的意見,我們都要去諮詢,法官要做判斷。

 

從社工案子一進來,他會做一些訪視的調查,到中間需要的時候,家事調查官也會就個案去做一些調查。那到程序監理人,他以孩子的法律上的代理人的身份,他們會去觀察怎麼樣是對孩子好的部分。其實最佳利益的判斷,我覺得是需要非常多專家共同過來解讀。

 

陳俊蓉:是,真的非常地全面以及複雜。我在看電影的時候,感觸很深的是,Lucy 她其實不只是為了孩子好,我感覺到她要孩子好。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 Rebecca 這位母親本身是不是好的。顯然大家都看到,母親能夠好起來,孩子才會好起來。

 

所以這當中我們看到說,法律在判定最佳利益的時候,它可能把這個家長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有狀態的好轉,也都有考慮進去。那我們在要介入、不介入,以及介入多少之間,都會去用一個叫作「最小侵害」的概念在做判斷。是不是可以請法官幫我們解釋一下,在這樣子的兒保事件當中,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概念呢?

 

涂秀玲:我以最後那段那一幕來舉例,大家可能會想到說, Lucy 最後還陪伴著這個媽媽。整個片子裡面,我們看得出來 Lucy 的不放心,她擔心這位媽媽沒有辦法陪伴孩子。在還要等待十天的狀況下,自己單獨回去幫孩子拿衣服,她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

 

我們可以理解,以 Lucy 的這個「多做一點」的精神,她會陪伴媽媽,她要確保媽媽是 OK 的。所以在影片裡面,醫生講到說,這個是社工、心理師的事, Lucy 就會反駁:「對於一個這樣子的媽媽,我們如果不幫她,誰能幫她?」那再回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上面,我們在社政、醫療還有法律的介入,我們要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介入呢?就像俊蓉剛剛講的,這個的介入是在什麼情況下?

 

實務上在很多案子裡,可能會是醫療先通報的介入。比如說我們剛剛在片子裡面看到,四個孩子被送來醫院,媽媽在加護病房,爸爸在警察局,大女兒臉頰上有瘀青,那這就是醫療人員會關注的。那在這個地方,可能就會啟動醫療單位的協助。

 

在實務上,很多孩子被施虐的情況,可能會是社政的通報。那它的通報是到怎麼樣判斷執行?可能會有程序上的評估,譬如會評估,孩子的狀況不僅僅是保護令可以保護,有沒有辦法找到適當的人照顧他。所以它就會同時啟動整個的緊急安置跟後續程序。

 

以高雄市政府為例,我們是有家防中心的,市府會有一個兒保組來做這樣子的處理。當孩子發生狀況的時候,我們可能就會做緊急安置。片中大家所看到的,可能就是醫療安置的部分。

 

安置了以後,還會做持續評估。但我要講說,所有的介入,都是希望能夠幫助這些可能沒有辦法自立的孩子,能夠得到最妥適的照顧。但是最終,還是希望孩子能夠回歸到家庭。所以在整個安置裡面,除了前面的這個協助以外,後面也會開始啟動,比如說我們的安置可能會到親屬安置。如果沒有適合照顧、父母以外的親屬的時候,孩子可能會到機構的安置,或者寄養家庭的安置。

 

那安置了以後是不是就不管了?當然沒有。它還會做一個持續的評估,就是親屬的評估,是不是還有強制親職教育的部分。這些評估以後,在安置的過程,就是剛才我們看到的這個 Lucy,她會去看孩子的部分,她同時會有社工的陪伴。就是我們剛剛看到的,可能是他們這邊所講的觀護人。等於就是說,在這個過程裡面,會看她是不是符合孩子的照顧。

 

比如說她沒有照約定的話,就像媽媽她沒有依照本來希望她留下來,能夠好好餵孩子的部分。這個情況下,就是每一個介入,它其實都有它的一個評估跟準則的流程。每一個介入也都是希望是     孩子的「最小侵害」,每一個介入也都是希望我們能夠保護孩子,讓他最終如果有適合的家庭。在這個家庭的回歸上面,當然也有要教育父母的部分,讓他能夠最終回歸到家庭。

 

陳俊蓉:電影當中有一幕,我自己滿感動的是 Lucy 花了一些時間跟 Adam 解釋說,有時候大人之間會意見不同。這讓我看到,每個人在爭執不下的狀態裡面,都會用一個角度,來認為自己是在為 Adam 好。這個時候,孩子是最容易被忘記的。所以當她回來再安撫這個孩子,試著讓孩子理解現在情況的時候,我是很動容的。

 

回到說最後大家都爭論不休的時候,Lucy 拉 Adam 說:「那不然聽 Adam 自己怎麼說。」有時候都會這樣。但是我們常常又覺得,孩子在說的時候,他的話到底有多少程度是可以採信的?

 

在這個案例中, Adam 是一個四歲的孩子。從他的對白來看,他比較少有長篇幅的表意,他都是一句一句的,像是:「我要什麼」、「我不要什麼」、「我要媽媽、我不要爸爸、我要你帶我回家」、「我怕警察」等等。我覺得每一句話雖然短,但都很清楚。

 

但是你有沒有覺得,其實 Adam 的語言份量非常地輕?其實整個醫院的人,都沒有把他的意見真的聽進去;或者大家認為說,我們知道怎麼樣做是對你最好的。

 

《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說,兒童有權表達意見。這個表達意見到底由誰來轉譯?包括那些非語言的,可能是他的表情、身體語言,或是說整個情況的判釋等等。它很有可能是超越語言的,由誰來負責轉譯?

 

有時候這些語言可能會基於是某種恐懼,或是依附,或是自己無法判斷的習慣等等。我們要怎麼樣去判斷語言所透露出來的真正意願?這個是我覺得兒童表意權的這個解讀裡面,一個滿複雜的部分。因此想跟法官請教,針對比較年輕的孩子,我們是怎麼來判斷的呢?

 

涂秀玲:我想先回到電影,因為剛剛講孩子的的語言很少。可是就我看來,Adam 的每一句語言都很有份量。

 

陳俊蓉:很清楚。

 

涂秀玲:對。譬如電影有一幕,就是剛剛爸爸被找來,那 Lucy 跟他說「爸爸」,Adam 很清楚地說:「我沒有爸爸。」我想在場的觀眾,都會認為這是非常有份量的一幕。這其實是在我們家事庭常見的日常。

 

孩子為什麼會覺得他沒有爸爸?我們會希望,在處理離合議題的父母,不要隨便輕易地切斷孩子與另外一方的資源。就像 Lucy 跟媽媽說:「妳需要找人協助,不要自己一個人撐起來。」那我要特別說,不要認為自己把孩子照顧好就好了。

 

回到另外一幕。當 Adam 一直講「我沒有爸爸」,然後他側躺著也都不看爸爸。爸爸看著,本來一直要走,然後看到 Lucy 這樣忙上忙下,他就問 Adam 要不要看卡通?孩子就是孩子,他把爸爸的手機拿過來,不放手,即便鈴聲響起來。我看那一幕的感受是,我覺得這可能是 Adam 這麼長的時間,他終於握到爸爸的連結。這麼僅有的東西,他捨不得放手。

 

在這樣的情況下,處理孩子議題的所有工作者們,其實都是非常心疼孩子的。我覺得,父母的這個議題,你不能輕易切斷。現在孩子生得少,你會猜想,孩子會因此擁有更多的資源,他不是只有爸爸媽媽的,爸爸媽媽後面的那些資源也都應該擁有。可是我們常常在處理這樣議題的時候,其中的一方,會把孩子的另外一方的資源給全部切斷。

 

有一個案件,我印象非常深刻。有一名少年,當他媽媽發生意外走的時候,他不知道要怎麼跟他的爸爸相處。這就是孩子因為大人而失去的,這麼長一段人生沒有資源的部分。所以我在這邊要特別說,當我們父母輩有這樣的議題的時候,一定要好好幫孩子珍惜他們的資源,而不是切斷。

 

就如我們看 Adam 爸爸的新伴侶的時候,很清楚地說:「我們沒有要阻擋這些事情,可是我需要爸爸來幫我一起照顧這個孩子。」我覺得所有的父母就是這樣,孩子需要父母共同陪伴他們成長。即便父母的婚姻關係出了狀況,還是可以做友善父母,來一起陪伴他們。

 

我們再回到孩子的表意權。影片裡面,Adam 在大人的爭吵中,他會安慰媽媽,把媽媽叫過來:「媽咪。」他在安撫媽媽的情緒。這多麼讓人心疼,一個四歲的孩子。Adam 媽媽就是像我們案件裡面很多的當事人,會說:「法官!你們聽聽看,孩子到底要跟誰。」

 

孩子看了媽媽一眼,講出媽媽想聽的話。但是我覺得導演就是要讓我們看,這位小小年紀,經歷了這麼多波動的孩子,他深刻地講了一句這麼重的話:「他不想死。」我覺得這位孩子的表意是艱難的。所以我們真的需要非常多的協助。

 

怎麼樣的表意是最好、對孩子最好呢?我覺得是父母看清楚他們的衝突,他們對孩子的這些經歷,會如何對孩子造成傷害。對孩子最大的最佳利益,就是父母無論處於什麼樣的狀況,都可以共同來照顧孩子。這也是我們家事庭一直努力的方向。

 

我們在面臨有離合議題的案件的時候,我們會請父母要去上親子課程。那這個親子課程,不是告訴他要怎麼養孩子,是讓他們知道,孩子在這樣的衝突波動中,他們所經歷的、他們心情的轉折,讓他們看見。譬如看到 Adam 這樣小小孩,還要擔負起照顧媽媽心情的角色,讓他們去理解,唯有共同來陪伴孩子,共同做好友善父母。

 

很多當事人都說:「法官你就去判吧。」其實法官裁判的當下,審酌了非常多的客觀事實,可是那個時候的「當下」,我們沒有辦法確保孩子未來長長的人生,都能夠在依循這個「當下」去好好地長大。我們強調孩子的意願,只是看他要跟誰的情況下,我其實也非常的擔心。看孩子的意願,不是只是知道、想要探求他要跟誰;我們真正要知道,孩子在這個狀況裡面,過得好不好?他能不能夠受到妥適的照顧?

 

真正最好的方式,就是我們家事法院、少家法院、全國各家事庭一直以來所倡議的,我們希望父母看到孩子真正的需要,也要學習去看孩子的需要。

 

陳俊蓉:好的。這邊還有一個觀點想要分享。在電影裡面,大家有沒有印象最常看到的一種鏡位,是 Lucy 的後腦勺一直出現。這是導演想盡辦法要讓觀眾跟著 Lucy 的節奏在走,以至於出現這麼頻繁。最後我們終於看到 Lucy 的正面、面對鏡頭的那個表情的時候,各種的感觸就都會升上來。

 

我們看到 Lucy 這樣的專業工作者、醫療工作者在現場遇到的倫理困境,     程序正義當中有很多的衝突的時候,她同事做的其實都沒有錯,他們要維護程序的執行。她想要多做一點,可是她不見得做得到,以至於她最後有跟 Rebecca 道歉。這樣的溝通方式,讓我們看到,我們該如何思考最佳利益?它不會只是一個程序規定而已,有非常多的細節需要考量。

 

那現場不知道有沒有觀眾有要提問呢?

 

觀眾:我印象很深刻的是觀護人那邊,那位媽媽生氣爸爸都沒有照顧孩子。剛剛法官有提到,在處理離合案件之前,會有程序監理人,或者是請他們去上課。那以臺灣來說,在離婚後,或是監護權判後,後續的追蹤,就是說,另外一方到底有沒有履行應盡的責任跟義務,這個部分,我們臺灣目前法律公權力的追蹤是如何執行?因為確實看到滿多的情況,有的就只是給個贍養費,或者是說你叫他要盡責任,但是他沒有做。或者很常見的是,爸爸可能久久來一次,但是都帶孩子去吃麥當勞,小孩其實反而比較喜歡這個「久久來一次但是可以玩」的關係。到頭來都是媽媽在照顧。對於離婚後續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目前有什麼樣的強制力,或是後續追蹤的部分?

 

涂秀玲:謝謝你關心的部分。我要先說,以現在的高離婚率來講,大家可能很難想像,只有 15% 的部分會進到法院。進到法院的案子,我們才能夠在法院程序裡面去做我們的努力。

 

我期待的是,就像您講的,這 85% 沒有進到法院的,應該要有更多的協助,包括在離婚的時候,應該要把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議題放在最前面。是縣市政府不是能夠安排一個課程,讓他們知道說,離婚你要注意什麼事項?這是我們未來該共同倡議的。

 

在法院端,大家也都知道,案子一定要進到法院,我們才能夠去處理。所以同樣地,案子結束了,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去處理。這一條路上,我覺得需要非常多的專業一起互助合作。包括您講的,很多他可能遇到照顧上的困難,爸爸或者媽媽這邊,在取得了親權以後,沒有好好地照顧,那在法律上面,還是有可以再請求他改正的空間。

 

法律上有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我們其實不希望案子這樣反覆的來回。大家很難想像,有很多案子,可能一打,就打了好幾年。或者像您講的,已經結束了,但是卻發生錢沒付、孩子沒有好好照顧的情況,結果又進來法院。在這個過程中,回到前面我剛剛所倡議的,只有兩個當事人,也就是父母認清這樣的問題,無論透過法院或是法院外,他能夠好好地透過專業協助來協商,共同找出適合孩子的方式,才能夠因應孩子成長,做出最適度的調整。

 

陳俊蓉:很可惜,今天時間已經到了。法官有什麼部分,希望還在最後做強調,跟大家分享的呢?

 

涂秀玲:謝謝俊蓉在最後的時間讓我補充,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落實,確實如我剛剛所說,需要非常多跨專業的合作。

 

法官不是以自己個人的獨斷,就認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哪裡。法官需要很多專業的協助,來依照專業的判斷,審酌什麼才是符合孩子的利益。這是法官的艱難,所以我們也努力地學習,怎樣能夠更理解。

 

司法院在 11 月 7 號,我們才一起上了「如何認識孩子表意權」的課程。我要講的是,希望我們大家在共同努力下,讓孩子的聲音被正常地理解,讓孩子能夠擁有屬於他們應該有的樣貌,能夠無懼且快樂地成長。

 

最後我要藉由這個機會,感謝向所有像電影中 Lucy 一樣的助人工作者,用生命影響著生命。如我們同仁夥伴們常常分享泰戈爾的一句話,就是:「把自己活成一道光,因為你不知道誰會藉著你的光走出了黑暗。」相信自己的力量,因為你不知道誰會因為相信你,開始相信了自己。請大家相信,無論再微小的光,都會讓人看到希望。希望大家未來能夠都成為他人的重要他人,謝謝。

 

陳俊蓉:謝謝法官,最後的結語做得非常地好。希望這部電影有感動到大家,然後 Lucy 的這一點「為別人多做一點點」的光芒能量,能夠傳送給大家。再次謝謝法官,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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